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
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131號令公布
第一條 為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,並提供有意願哺育母乳之
婦女無障礙哺乳環境,特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
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
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母乳哺育,指婦女以乳房哺餵嬰幼兒或收集母乳哺餵嬰
幼兒之行為。
第四條 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,任何人不得禁止、驅離或妨礙。
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,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(集)乳
室而受影響。
第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,應設置哺(集)乳室供民眾使用,並有明顯標示:
一、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
上之政府機關(構)。
二、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。
三、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、航空站
及捷運交會轉乘站。
四、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
量販店。
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。
前項公共場所如有不適合設置哺(集)乳室之正當理由,經中央主
管機關核准者,得不設置之。
第一項哺(集)乳室之基本設備、安全、採光、通風及管理、維護
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(市)主管機關應對公共場所建築物所設置之哺(集)乳室及其設備,進行檢查或抽查。
前項檢查或抽查,該公共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、妨
礙或拒絕,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。
第七條 為提倡母乳哺育之風氣及觀念,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,並得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。
第八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,禁止、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。
前項行為人如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,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。但能證明非因該公共場所之內
部規定且該公共場所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
者,不在此限。
第九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設置哺(集)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,並命其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 設置哺(集)乳室違反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標準者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,並命其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第十條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,規避、妨礙或拒絕檢查、抽查或未提供必
要之協助者,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。
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罰之。
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設置哺(集)乳室者,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設置;屆期未設置、設置而無明顯標示或不符第五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,依第九條規定處罰。
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
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問答集
一、為什麼要制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?
答:為了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,並提供有意願哺育母乳之婦女無障礙哺乳環境,所以制定本條例。
二、母乳哺育之內涵有無包括集乳的行為?
答:本條例所稱母乳哺育,是指婦女以乳房哺餵嬰幼兒或收集母乳哺餵嬰幼兒之行為。
三、如果我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,工作人員會不會加以禁止或者叫我去哺(集)乳室哺乳?
答:本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禁止、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,而且此項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(集)乳室而受影響。
四、如果有人禁止、驅離或妨礙我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,我可以受到什麼保障?
答:任何人禁止、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,依規定可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。
如果是該公共場所從業人員禁止、驅離或妨礙婦女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,則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,除非能證明不是因該公共場所之內部規定,且該公共場所負責人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者,不在此限。
五、在公共場所進行母乳哺育時,若受到干擾或驅離,該如何收集相關證據?
答:建議可佐以公共場所之攝影機蒐證或看是否有第三者之佐證,並通知衛生單位即刻處理。
六、照規定哪一些公共場所必須設置哺(集)乳室?
答:(一)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(構)。
(二)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。
(三)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、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。
(四)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。
(五)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。
七、公營事業是指什麼?
答:「公營事業」包括中央政府、直轄市政府及縣(市)政府之公營事業,例如經濟部所屬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臺灣電力公司、臺灣中油公司、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;財政部所屬臺灣土地銀行、臺灣銀行、中國輸出入銀行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,及其他中央政府、直轄市政府及縣(市)政府之公營事業機構。
八、多個政府機關(構)共同使用一棟建築物,如果每一機關(構)都有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,而且總樓地板面積都是5百平方公尺以上,可不可以共同設置哺(集)乳室?
答:因為違反哺(集)乳室之設置標準,是有相關罰則的,為使被處罰機關更明確,又為增加婦女哺乳之便利性,只要同一機關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,總樓地板面積都在5百平方公尺以上,均需各自設置哺(集)乳室。
九、如果同一機關有多棟建築物,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百平方公尺以上是在A棟,而哺(集)乳室卻設置在C棟,可以嗎?
答:既然A棟建築物已符合應設置哺(集)乳之條件,就應依規定在A棟建築物設置哺(集)乳室。
十、某大樓樓地板面積在1萬平方公尺以下,不同樓層分屬不同之零售式量販店,須要設置哺(集)乳室嗎?
答:該大樓係屬不同之單位,以同一單位來說,如果總樓地板面積在1萬平方公尺以上,則必須設置哺(集)乳室,反之,則不須設置。但是,既以服務為導向之營業場所,為切合民眾之需求及便利,仍建議設置哺(集)乳室,為營業場所帶來更大之商機。
十一、總樓地板面積的計算是合併計算嗎?
答:如果是同一單位就需合併計算,以戶政事務所舉例說明,如果每一樓層提供民眾申辦業務場所之面積只有250平方公尺,總共有三層樓,則其總樓地板面積合計有750平方公尺,已符合條例之規定,應設置哺(集)乳室。
十二、營業場所之總樓地板面積的計算涵蓋倉庫嗎?
答:營業場所多數是指有販賣商品,與民眾有金錢收訖等之消費場所,如果該場所之倉庫僅作為儲存物品,不開放民眾參觀亦無營業販賣之事實,則其樓地板面積不計算在內。
十三、為什麼加油站沒有設置哺(集)乳室?
答:加油站內車道、加油區、卸油區、洗車區等營業場所之面積多屬開放空間,且進出車輛頻繁,恐怕影響婦女哺(集)乳之舒適性,屬性較為特殊,未必適宜設置哺(集)乳室,所以如果情形特殊者,可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設置哺(集)乳室。
十四、如果公共場所應設置哺(集)乳室而未設置,該如何?
答:應設置哺(集)乳室而未設置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的公共場所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,並命其限期內改善;屆期如果未改善,可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十五、有些哺(集)乳室設備非常簡陋,根本不符合需要,或者跟其他空間共用,這一部分的規定如何?
答: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訂有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標準,包括應有之基本設備、安全性、採光、通風及管理、維護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,並且明訂設置哺(集)乳室之位置,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,除專供哺(集)乳外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,以營造友善且具有親和力之哺(集)乳室。
十六、如果公共場所哺(集)乳室的設備違反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標準的規定,會如何?
答:設置哺(集)乳室違反所定標準中哺(集)乳室之基本設備、安全、採光、通風及管理、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,並命其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十七、會不會一段期間之後,公共場所的哺(集)乳室就越來越不符合規定了?
答:為持續保持哺(集)乳室之友善空間,本條例特別課予直轄市及縣(市)主管機關應該對公共場所建築物所設置之哺(集)乳室及其設備,進行檢查或抽查,而且該公共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,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。
如果規避、妨礙或拒絕檢查、抽查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,依條例規定可處新臺幣4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。
十八、如果公共場所違反本條例之規定,誰可以開罰單?
答: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裁處機關是由地方主管機關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處罰之。
十九、本條例一經公布施行後,符合一定規定之公共場所馬上就要設置哺(集)乳室嗎?
答:為避免依規定應設置哺(集)乳室之公共場所措手不及,本條例訂有一年的緩衝期,意即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一年內完成設置即可;屆期未設置、設置而無明顯標示或不符合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標準者,才依相關罰則處罰之。
二十、有關母乳哺育的相關資訊,可以向哪裡詢問?
答:您可撥打免費諮詢專線0800-870-870(媽飼您,媽飼您)、至國民健康局官方網站查詢(http://www.bhp.doh.gov.tw/),或洽詢各縣市衛生局及衛生所諮詢專線。